1、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已共同生活的,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且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男方可主张返还部分彩礼。依据《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返还彩礼的可能性较小。具体需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是否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等因素。这是基于法律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问题的综合考量,以公平合理地处理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