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大件财产,要保留好出资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明确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及来源,这样在认定共同财产时能提供有力证据。
2、若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收益等无形财产,要注意保存相关的知识产权文件、收益记录等,以证明其为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同居关系中,可参照上述规定来综合认定共同财产。对于一方个人的财产,如婚前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且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