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遗弃家庭成员时,法院倾向于判决离婚是因为这直接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基于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的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遗弃家庭成员就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2、在财产分割方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合理的。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情况来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若子女随另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法院可能会将子女抚养权判归另一方。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