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公积金偿还房贷的情况,通常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在离婚时进行了分割,所以一般不应单独补偿。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缴纳公积金,用于偿还房贷,这部分公积金就属于共同财产范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公积金属于工资等范畴,所以是共同财产。
2、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对公积金偿还部分进行补偿,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按照协议履行。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一方用公积金偿还的房贷部分,由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应按照协议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有效。
3、如果未约定,一般不能单独就公积金偿还部分要求补偿。但如果该公积金用于购买房产且房产价值有明显增值,在分割房产时可综合考虑公积金的贡献,适当调整房产分割比例。例如,一方用公积金购买了房产,房产在离婚时增值了,虽然之前未约定对公积金偿还部分进行补偿,但在分割房产时,可以根据公积金的贡献程度,适当调整房产的分割比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在分割房产时可依据此规定,综合考虑公积金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