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车辆后又送回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因为盗窃行为本身已经完成,送回车辆只是事后的行为,不能改变盗窃行为的性质。
2、判刑年限的确定需根据盗窃车辆的价值等情节,如盗窃数额较大(通常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一般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通常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仅送回车辆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考虑,但不能改变犯罪的本质和基本量刑幅度,仍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