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期间房产有贷款,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优先,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多因素判决,如房产实际价值、双方出资及对增值贡献等,通常判决房产归一方,取得方补偿另一方该房产价值一半减去未还贷款一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还贷,除上述处理方式外,还需考虑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权益分配。同样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