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主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不存在“青春损失费”法定赔偿项目,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普遍情况。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女方以青春损失费为由要求男方赔偿一般不会获法律支持,因为法律并未认可这一赔偿项目。但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致女方精神损害时,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且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过错程度、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并非随意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