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要清楚了解需提交的材料,如公证申请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凭证等,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不全而耽误办理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在提交材料后,要耐心配合公证员的询问,如实告知遗产继承的相关情况,包括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等,以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3、对于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如需进一步调查等,要理解并配合公证机构的工作安排,不要着急或抱怨。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