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店铺,协商分割是首选方式,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是合法的途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店铺价值的确定通常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分割的公平性。在以货币形式分割时,要确保双方对分割金额达成一致。若一方取得店铺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补偿金额应根据店铺的价值和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3. 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店铺,离婚时归该方所有,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店铺可能因市场等因素而增值,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 在实际分配中,店铺经营过程中的债务问题需要明确。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这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以避免另一方无辜承担债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