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期间股权分配的一般流程:
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商,这是基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自主处置权,协商能最大程度满足双方意愿。
协商不成时,可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股权的性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的意愿、出资情况等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有限公司股权的分配方式:
一方主张股权且愿意受让另一方股权时,对拟转让的股权份额,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此时只涉及夫妻双方之间的股权转移,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双方均主张股权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能保证出资比例高的一方在优先购买权上更有优势,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方式:
因其具有流通性,原则上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进行评估,以货币形式进行分割。这样能将股份转化为可量化的货币形式,便于分割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4、婚前财产转化的股权的处理:
若股权是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一般仍归该方所有,但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对婚前财产的保护,同时也考虑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