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款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其主要是对受害人交通事故损害的补偿,有特定人身属性。
1. 赔偿款用于补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人身损害费用时,是为恢复受害人身体或弥补损失,具有专属性,通常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赔偿款应明确用于受害人自身的恢复和补偿需求,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2. 若赔偿款包含误工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夫妻双方共同受益,该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夫妻双方应明确区分赔偿款中不同性质的款项,对于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可协商合理的分配和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