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损失举证责任方面,通常是受损害方即主张损失存在的一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诉讼原则,受损害方需要证明自己因违约遭受了损失,具体包括损失数额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等。
但在特定情形下,被告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有异议并提出反证,此时被告得拿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计算不合理或者损失根本不存在。
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原告,要保留好能证明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的各类证据,如合同、交易记录、往来信函等。对于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损失主张,也应积极收集证据,比如行业标准、市场情况等方面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损失计算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