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规定,可撤销合同,就是因为合同当事人表达的意思不真实,得让撤销权人使使劲儿把撤销权用起来,这样原本已经生效的合同就会变成无效的。像那种情况,主要有这么几种。比如说重大误解,就是一方因为自己犯糊涂,对合同内容啥的产生了误解才订的合同;还有显失公平,订立合同的时候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再有就是欺诈,一方故意给对方说假的情况,或者把真情况藏着掖着,哄着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另外还有胁迫,一方用胁迫的手段,让对方在不是真心想法的情况下订的合同。撤销权人得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起,一年之内把撤销权用掉。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开始,五年之内都没使用撤销权,那撤销权就没,就不能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