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 当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时,离婚时也可请求返还彩礼。此情况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3. 若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4. 然而在实践中,需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等,一般可不返还或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判断,没有固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