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这是基于法律保障家庭成员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老人去世后,其承包地由法定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这体现了对老人遗产的继承规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时,老人再婚,其配偶通常可参与承包经营,这是考虑到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涉及土地征收等补偿事宜时,相关补偿款的分配需依据当地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部分补偿款可作为老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可能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分配。法律依据:
各地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需结合当地实际。例如,某些地区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中,对老人的个人生活保障部分归老人所有,而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部分则可由家庭成员共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