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像婚后购买的房产、存款等,女方有权要求分割,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产等,离婚时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无权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贡献、过错等因素也会影响财产分割,若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适当多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具体的财产分割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