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狗主人一般要承担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烈性犬伤人的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事责任
若狗主人故意放狗或唆使狗去撕咬他人,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罪;若狗主人不存在狗伤害他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狗伤害导致他人轻伤以上甚至致人死亡,则视状况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之前狗就发生多次攻击他人的情况,但动物饲养者依然放任,危及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