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刑事案件立案后发觉不构成犯罪时,应立即启动撤销案件的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以确保整个流程的合规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 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避免其因错误立案而被不当羁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3.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样能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不必要的扣押和冻结,维护其财产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