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媳妇开的店一般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例如,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规定婚后某一方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那么该方开店所得就可能不属于夫妻共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若开店资金是媳妇婚前个人财产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开店初始投入部分可能不算夫妻共有,但后续经营收益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媳妇婚前有一笔存款专门用于开店,且能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这笔存款的投入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婚前个人财产开店的情况。
3、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媳妇开店的收益归媳妇个人所有,那么就应按照约定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