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承认自己是骗子的陈述能作为证据,但其证明力需综合判断。
1. 有效情形:若该承认是在自愿、真实且无非法情形下作出,同时有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据辅助,那么对证明其欺诈行为会起到一定作用。例如,有完整借款合同及清晰转账记录,再加上其自愿承认,能增强证据效力。
2. 不足情形:仅靠这一单独承认有时并不充分。如对方事后否认,或者存在其他合理怀疑,其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3. 法院考量:法院认定证据会综合全案,考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
建议在涉及此类情况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多种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更有力地证明借款人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