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只有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损害发生时,当事人才可免责,像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致损害,只要当事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无其他过错,就能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若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免责事由,如在产品责任中,若受害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而遭受损害,生产者可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的,生产者可免责。
3、
总之,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较为严格,必须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
无特定具体法律条文直接对应,但整个无过错责任原则及相关免责规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