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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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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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适用范围: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特定的法律情形,如产品缺陷、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区别

一、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区别

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通常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特定的法律情形,如产品缺陷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通常由受害者(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行为人(被告)主观上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者通常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法律效果:

过错责任:强调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受害者的补偿,具有教育、惩罚等性质。

无过错责任:更注重对受害者提供补偿,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过失和过错的区别

过失和过错的区别为:概念不同,构成要件不同,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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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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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通常是对过失的推定而不是对故意的推定,例如某个物件因遇风吹从阳台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为通常是确定的,可从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故不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对过失不是故意的推定,过错推定都不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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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情形,与无过错原则区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我的朋友开了一家公司,他们的公司跟合作公司合作过程中遇到了问题,问题是在对方我们想用无过错推定原则,我想请问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即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方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方就自己无过错可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责。而适用无过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人不必就此举证,按法律规定直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抗辩免责,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如在无偿的民事行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不考虑主观过错,自然不存在责任的大小及轻重。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否则不予适用。而过错原则则不然,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决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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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和无过错区别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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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分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情形的规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绝对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严格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绝对侵权责任和无过错严格侵权责任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一、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正日渐接近、融合,其发展脉络、哲学基础、制度功能及功能发挥之配套机制均有相似相类之处,体现出一些共性。
二、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有何不同
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2、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当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还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3、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A
bsoluteLi
bity)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三、民事上损害赔偿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
3、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在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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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侵权责任和无过错区别是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过错侵权责任和无过错区别是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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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通常是对过失的推定而不是对故意的推定,例如某个物件因遇风吹从阳台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为通常是确定的,可从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故不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对过失不是故意的推定,过错推定都不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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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医疗过错与过错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过错去哪找理由 1、诊疗阶段常见的医方违规行为: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或会诊未及时进行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用药不当: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使用说明书或临床用药原则;滥用抗生素;违规使用品、等; (7)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8)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并发症的防范与处置不当等; (9)术后治疗、护理不当;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没有依法充分说明风险、履行告知义务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2、病历记载中院方常见的违规行为: (1)病历不完整,存在隐匿或销毁可能的 (2)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可能的; (3)重要病历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4)告知内容没有书面记录的; (5)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6)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7)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常见的违规行为有: (1)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超范围执业的;这个在民营医院很常见,患者一定要留意; (2)医务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建议患者重要点留心口腔、整形、美容等机构; (3)对急诊患者、病危患者存在拒绝诊治或延误诊治的; (4)对病情需要转院的患者拒绝转院,或转院不符合规范的; (5)存在过度检查的; (6)存在不当的使用药物或医疗器械的。 (7)侵犯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比如曾有医生把沌河; (8)院方存在医疗管理上的缺陷:例如各科室协调障碍导致延误诊治等。 二、如何区分责任 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指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中的诸因素中,医疗过错行为所占比重(医疗过失参与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司法实践中,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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