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婚后贷款购房,在离婚时,明确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这是基于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未登记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有权要求补偿,这是考虑到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贡献。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双方协商分割,体现了双方的意愿。协商不成时,法院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未登记方获得相应补偿,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具体补偿金额为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一半,这样的规定较为合理,避免了一方过度受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若房屋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除上述原则外,首付部分为一方个人财产,这是因为首付是在婚前支付,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仍按上述方式分割,即未登记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有权要求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房屋归登记方所有,未登记方获得相应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为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一半。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婚前财产的权益,又考虑了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的情况,较为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