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聚众赌博行为并非易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具体如下:
1. 满足以下情形可认定为聚众赌博: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2. 在公共场所设置赌局,也视为聚众赌博行为,例如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等场所设置赌局。
3.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在认定聚众赌博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