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判决中的抚养费通常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这体现了法律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一方未按判决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抚养费的支付,如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同时,被执行人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以督促其履行义务。这是对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的一种约束和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此时执行程序可能会暂时中止,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这是考虑到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