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若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可要求返还彩礼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对于五金,若其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且符合上述返还条件,男方可主张返还。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于按习俗给付的五金等财物,在符合相应返还条件时,男方可要求返还。
4、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形,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及五金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及五金已融入共同生活,难以单纯要求返还。
综合来看,离婚时男方能否要回彩礼钱及五金,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