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补办相关标志的情况:如果车辆未悬挂车牌或相关标志缺失,且当事人不能当场补办,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扣留车辆。这是为了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具备合法的标识,保障交通秩序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 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情况:一旦发现车辆存在使用非法标识的嫌疑,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车辆进行调查。这样可以防止假冒伪劣标识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避免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3.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机动车必须按照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未投保的车辆会被扣留,以督促车主履行投保义务。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4.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情况:超载会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对于超载的公路客运车辆和货运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以促使其纠正超载行为。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5.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情况:如果车辆有被盗抢的嫌疑,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是为了防止被盗抢车辆被进一步使用,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6.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情况:拼装车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能在道路上行驶。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这些车辆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