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因其本身就属于该方,所以无需进行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房产认定为共同财产,一方要房,另一方获相应折价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等情况,会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分割。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