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产房:
离婚时通常由登记方享有使用权,这是因为该房屋在婚前已由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可视为对该方的一种特殊贡献。
同时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以体现公平原则,补偿金额可根据共同财产的投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对于婚后双方共同承租的公产房:
离婚时可协商由一方继续承租,这尊重了双方的意愿,也考虑到了实际居住情况。
若协商不成,可按市场价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3. 对于已购为产权房的公产房:
按普通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中弱势一方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