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按撤诉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诉讼程序的规范,确保诉讼的有序进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 当被告人反诉时,可以缺席判决,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3. 若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等被告人归案后再恢复审理。这是为了避免因被告人缺失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