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购买的房产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只写她一人名字,一般也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她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她一人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归她个人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购房款的来源等因素也需考虑,要综合各种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例如,若能证明购房款完全是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房产更倾向于归她所有;若购房款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房产分割问题时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