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借款明确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相关事宜,如一方为个人消费(如购买奢侈品)借款且另一方不知情,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买房产、支付家庭医疗费用等,即使以一方名义借款,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