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比如患病方病情严重程度,若病情较轻,可能对离婚判决影响相对较小;若病情严重,可能会使法院更谨慎处理。例如,若只是早期癌症且经过治疗有望康复,离婚判决可能会相对灵活;若已是晚期癌症且需要长期照顾,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不轻易判决离婚。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在离婚过程中,患病方的合法权益需得到保障,尤其在财产分割方面。比如患病方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与患病方的疾病无关,可不予承担。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患病方需要另一方照顾和支持时,另一方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若另一方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照顾患病方,且愿意履行照顾义务,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可能会更慎重。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并无明确针对此情况的具体法律条文,但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来看,应保障患病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照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