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并非债权物权化,它主要包含两方面:
1. 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对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不积极,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
2. 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做出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对债权的实现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债的保全制度主要是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恰当减少,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它体现的是债权的对外效力,通过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干预,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不过,它并未使债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债权依然是相对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