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建议:
1、在农村女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先尝试友好协商,共同确定财产分割方案。这样可以避免诉累,节省时间和精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2、对于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予以考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归一方个人所有,不能进行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4、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等财产,在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和房产的实际价值等因素。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般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