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尚未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夫妻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来确定其归属。比如,共同回忆在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双方各自的付出,如谁承担了更多的缴费金额等,以此为依据来协商归属。协商时应充分沟通,尊重彼此的意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除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2. 当协商不成时,法院通常会将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因为个人缴费部分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努力的结果,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已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因其具有人身属性,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可以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情况等因素,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例如,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养老保险的缴费贡献比例,然后根据这个比例来确定补偿金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已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处理,可依据此原则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