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离婚时,若聊天记录能客观真实呈现案件事实,如双方在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沟通,且未被篡改,便可作为证据使用。例如,一方在聊天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这一记录可支持其离婚诉求。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范畴。
2、收集聊天记录需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如侵犯他人隐私等方式获取。比如,未经对方同意私自截取聊天内容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合法获取的聊天记录才具有证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要明确聊天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其证明力。比如,将聊天记录提交给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会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这样在诉讼中,聊天记录的可信度会更高。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过程是否可验证;(三)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四)电子数据是否可靠,是否可以备份,保存及再现。公证等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些判断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