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离婚且双方都不想要小孩时,法官通常会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来作出判决,具体会考虑以下方面:
1. 着重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比如一方的收入状况、工作稳定性等。
2. 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像居住的房屋面积、周边环境等因素。
在具体判决时,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安排:
1. 若双方的抚养能力差不多,往往会倾向于让经济条件更好一些,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那一方来抚养孩子,而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2. 若其中一方确实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即便他不想抚养,法官也有可能会判决让另一方来抚养孩子。
3. 若双方都确实没办法好好照顾孩子,法院就可能会考虑把孩子交给亲属抚养等其他合适的方式,以保障孩子的权益,让孩子的生活能够保持稳定。
总之,法官会把各种因素都综合起来,然后做出一个对孩子最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