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意见仅为参考,因离婚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不同意时仅孩子同意难判离,如一方坚决不同意,仅以此理由通常不支持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分居满两年、一方有重婚或虐待等重大过错等,即使一方不同意,法院也可能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会根据孩子年龄、意愿、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以保障孩子最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