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常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这能有效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股东的有限风险。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只要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然而,若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形,情况就会不同。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债务实际上由股东个人承担,这种情况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如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