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若被保险人自身无此权利则不能代位追偿。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保险事故需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且该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只有在赔付后才可行使代位追偿权。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4. 代位追偿的范围以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限,不能超出其赔付范围向第三者追偿过多。例如,车辆被他人碰撞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造成事故的第三方进行代位追偿,以弥补保险公司的损失。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