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破产企业资产状况时,可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详细评估,以准确确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的价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2、在确定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进行,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对于重组方案中的债务减免、延期偿还等条款,债权人应仔细研究和评估其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