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且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例如,男方给了 20 万彩礼,共同生活仅 3 个月就因感情问题分开,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主张返还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返还彩礼的可能性就较小。比如双方共同生活了 5 年,彩礼 10 万也都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支持返还彩礼。法律依据同上述解释(一)第五条。
3. 具体的返还情况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多种因素。法律依据依旧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