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清查适用于年终决算前等重要时间节点,能全面准确掌握财产状况,但工作量大,相关法律依据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2、局部清查范围小,清查内容灵活,便于及时清查处理,像每日对现金清查、定期对存货清查等。例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每日现金账款应当相符。
3、定期清查能保证定期掌握财产变动情况,按计划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不定期清查具有突然性,能在更换财产保管人员、发生意外灾害等时及时查明情况。比如在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财产损失时,需要进行不定期清查以确定损失情况,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民法典》中关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