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及法人通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普遍情况,这是基于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旨在保护股东的投资权益同时限制其风险。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缠身,在清算时,应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清偿债务,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会累及个人其他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当出现法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行为时,就会被刺破公司面纱,要求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法人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让法人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在公司设立或存续过程中,法人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也需在未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法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导致公司实际资本不足,那么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法人应在未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