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对方给予的钱被认定为彩礼,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若该款项是赠与性质,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等,可能无需返还。比如双方共同购买生活用品等花费该款项,就不属于彩礼范畴,无需返还。
3、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在返还彩礼时可酌情减少。例如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礼中的一部分用于共同租房、饮食等开销,那么返还彩礼时可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和开销情况适当减少金额。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