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明确,先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再清偿税款等,最后是普通债权。这能保障相关群体的基本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2、通常情况下,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额外责任,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设计,降低了股东的风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但要是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逃避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