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满足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客观性方面,要确保聊天记录未被篡改或伪造,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如查看聊天记录的生成时间、发送者身份等信息是否正常,以判断其是否被篡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真实性需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证据佐证其来源可靠。比如可以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进行核对,或者调取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记录来证明聊天记录的来源。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删改、伪造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3、关联性需证明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存在紧密联系。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聊天记录要能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只有当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定罪判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5、如果聊天记录本身存在瑕疵,如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或与案件无关,可能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这就要求在使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