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与受理
被害人在遭受伤害后,应及时前往派出所报案。报案时需详细陈述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害手段、伤害人特征等情况
。
派出所受理伤害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如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等
。
开具委托书
对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派出所会在受理后的 24 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
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并向被害人说明鉴定所需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
准备鉴定材料
被害人需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鉴定材料,如本人的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X 光片、CT 片等与伤情有关的医疗资料
。
进行鉴定
被害人在接到委托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检查、检验、分析等工作,可能包括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
鉴定人员会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对伤情进行评估和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文书
。
领取鉴定文书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会通知派出所和被害人领取鉴定文书。派出所会及时领取鉴定书并告知伤者鉴定结果,若为社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伤者可自行领取
。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如果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伤情告知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伤情鉴定复议
。
复议一般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通常情况下伤情鉴定只能复议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