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男方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女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若男方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女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女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男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这是为了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债务后,能够通过追偿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在法律实践中,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女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男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具体依据可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来确定。